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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南沙区一名公务员驾公车撞死了一名施工

    时间:2014/09/30  点击量:

    开车撞死人赔了38万元 2010年8月时,公务员何健勇是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规划国土建设办公室副主任,同时兼任黄阁镇镇属企业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据起诉材料,2010年8月19日,何健勇驾驶车牌号为粤AQ9268的公车上班,途经番禺大道时,将正在此处进行道路改造、施工的袁某某撞倒。袁某某当场死亡。 何健勇当时用自己的电话报了警,警方随后到场。酒精测试结果单显示,何健勇的血液中没有检出酒精成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指出,何健勇对这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施工的公司则负次要责任,死者袁某某不承担责任。 事发后,何健勇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8万元,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公款“垫支”后拖欠不还 然而,这38万元是由何健勇向其当时任法定代表人的A公司“借支”而来。 当时的黄阁镇规划国土建设办公室主任后来在证言中说,何健勇撞死人后,自己作为其领导,曾口头请示当时的黄阁镇党委书记和分管副镇长袁润发,同意由A公司垫资38万元给何健勇。 据资料,事发后,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付了18万余元,除去修车费约4万元,尚有23万余元何健勇一直没有归还给A公司。 “何健勇久未归还这笔欠款,自己也多次催何健勇还款,但何健勇一直在拖。”黄阁镇副镇长袁润发在证言中说。 而何健勇的顶头上司、黄阁镇规划国土建设办公室主任则记得,A公司垫资38万元后,自己曾口头向当时的镇党委书记以及副镇长袁润发请示赔款是由镇政府负担还是何健勇自己承担,但两位领导都没有给出答复,此事于是搁置。 这事一直拖到了2012年。 怕事情败露急忙“平账” 据案卷资料,2012年底,黄阁镇纪委由于接到投诉,开始对车祸事件进行调查。据何健勇供述,他害怕借款久未归还的事情败露,于是提出把2010年的欠账“做平”。 时任A公司的出纳记得,2012年12月的一天,何健勇给了其2万元,用作归还欠款。过了没多久,何健勇又让该出纳跟他去银行,说有车祸的欠款转给公司。在银行,何健勇从自己账上转了17万余元到A公司账户。该出纳随后开具收据给何健勇,并核销了何健勇在A公司的欠款。 “请示”领导要回了钱 而接下来事情的发展,有了新走向。 A公司的出纳说,几天后,自己就接到了何健勇的电话,对方说手上有文件,车祸的费用他只负担2万元,其余由A公司支付。 这份文件就是《关于处理粤AQ9268交通事故善后事宜的请示》。 文件上有副镇长袁润发的签字,但奇怪的是,袁润发没有在签字中签署年份。 依照该“请示”,A公司将17万余元又转回何健勇的账上。 领导签字“留一手” 证言中,袁润发说,2012年年底的一天上午,何健勇拿着一份倒签日期为2010年11月22日的请示找到他,提出由何健勇赔款2万元,剩余21万余元由A公司负责。自己并不同意这样处理,于是到镇党委书记的办公室汇报该事,提出交由党委常委会讨论,但书记不同意,指示其签署意见。下午,何健勇再次到他办公室,迫于压力,他签了“原则同意”,但特意没签年份,因为觉得这样处理不对。 被控侵吞公款并受贿 检方指出,何健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黄阁镇规划国土建设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并兼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让主管领导倒签文件的方式,使交通事故后的赔偿21万余元由A公司支付,侵吞A公司财物共21万余元,构成贪污罪。 检方还指控何健勇在任职期间收受他人贿赂8.1万元,构成受贿罪。 昨日过堂时,穿着黄色看守所囚服的何健勇,对涉罪事实不持异议,但不认同贪污罪的定性。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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